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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义务只能通过逐案检查法律要求是否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的方式实现。
我将首先通过介绍菲尼斯对工具主义的批判,说明工具理性为何无法证成权威的道德地位。因此实践理性不仅具有工具性的价值,而且还是基本善之一。
因此,拉德森的权威与服从义务之间不存在任何逻辑上的联系。一个人拥有实践理性,不仅意味着他有能力识别和参与各种基本善,实践理性的九个要求也构成了他的道德义务。但基于公平的论证是难以成立的。换言之,他们承认合法权威的存在,但否定权威拥有要求服从的道德权利,因而也不存在服从的道德义务。(一)拉德森的权威理论 在一篇为霍布斯的法律概念辩护的文章中,[19]拉德森对哲学无政府主义者的挑战,做出了一种相当别致的回应。
第三,由于基本善依赖于社会形式,而权威既是社会形式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形式的塑造者,因此,对权威保持批判性的态度,可以促进权威的自我反思和改进,从而引起社会形式的变化和社会善的改进。每一个社会的善都是由特定的社会形式(social forms)所决定的。如果权威的指令是不理性的,或不道德的,权威就没有正当理由要求人们服从。
第一,国民的合法性信念可能是错的,也就是说,政府虽然自己主张权威,或被其国民当作合法权威,但它并没有进行统治的道德权利。政府权威的概念包括两个部分。他们都认为社会合作是道德上可欲的,权威的性质使它可以有效地促进社会合作。但是,沃尔夫并不认为韦伯的理论必然支持合法权威的概念。
通过这种说明,他就揭示了权威的理性和道德基础,同时也促进了社会的自我理解。因为法治是一种消极价值。
自由主义的政治理论一般认为,服从法律的义务仅仅意味着服从的理由是初始性的(prima facie)。换言之,这两个命题只是刻画了权威的道德基础的形式部分,其内容是由具体的社会实践所决定的。[57] 拉兹的权威理论主要由三个命题构成:1,依赖性命题(the dependence thesis):所有的权威指令都应该基于独立适用于受指令者的理由以及在指令覆盖的范围内与他们的行动有关的各种因素之上。该义务只能在限定的、法律意义上的实践推理模型上才能证成。
[7] [德]马克斯·韦伯著,康乐等译,《经济与历史 支配的类型》,第297-299页。当人们认为法律规范的内容在道德上是正当的而选择服从法律,他这样做的理由不是因为这样做是法律所要求的,而是因为他有道德义务去做道德上正当之事。拉兹关于善依赖于社会形式的观点,显然更符合多元社会的特征。但法律权威归根结底不是行动的权威,而是对人的权威。
它们也误解了对人的权威与行动的权威、实践权威与理论权威的性质,无法真正说明拥有权威意味着什么。接受权威指引是最好的间接策略。
锋利的刀刃既可为善,也可为恶,法治同样如此。⑶ 特别法(尤其是法律指令)应受到公开、稳定、明确和一般性的规则的指导。
即使该指令是错误的,也应得到服从。⑵ 法律应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准此而言,二阶理由具有哈特所说的独立于内容的、断然性的特征。探讨该问题就是要追问是否存在某些前提条件,只要满足了这些条件,所有的法律主体在任何情形下都应该服从法律。个人直接根据自己对正当理由的判断而行动,往往会导致合作失败。拉德森的权威理论包含了双重简化的策略:一是将权威简化为行动的权威,一是法律问题简化为强制的辩护问题。
首先,由于不存在菲尼斯所主张的基本善的清单可供参照,权威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判断在其所处的社会形式中,什么是该社会的基本善,并基于这一判断,给人们提供什么是应当做的正当理由。或许有人认为如果权威没有发出这个指令,我就意识不到我应该去做其所指令之事,或者不会去反思做某件事情的正当理由。
参见[德]尤尔根·哈贝马斯著,曹卫东译,《交往行为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54-256页。专家建议对于确信而言,是独立于内容的、断然性的理由。
这是典型的工具主义论证。第二,权威的指令是正确的。
道德义务只能通过逐案检查法律要求是否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的方式实现。根据拉兹,权威的核心用法包括三种:1,拥有权威可能意味着拥有许可,如老板允许我阅读他的信件,我就拥有了这样做的行动的权威。然而有限承认必然主张某些法律可能是无效的,而且在确认法律的效力之前,不存在服从法律的义务。道德自主是个人自主的某种道德理想。
[32]因此,以审慎的自我利益为基础的论证,不能说明权威的道德性的来源问题。拉兹注意到了这一难题,但是他的结论很难令人满意。
8,以官员身份、拥有创立、执行和裁判的权威人,有责任尊重那些适用于他们的行为的规则,且他们执行法律应该一致,并符合法律的要旨。菲尼斯还指出,上述模型假设了法律体系是内部完善的,无缝隙、融贯的,无需借助体系外的考量,因而可以与无限制的实践推理区隔开来。
因此,有限承认实际上既否定了法律的权威,也否定了存在服从法律的一般义务。但在这些情境中,权威的指令只是我认识到正当理由的一个诱因。
其次,服从法律的义务具有一般性。人们把道德规范作为行为理由,是因为他们相信根据道德理由行动,可能会产生某些有价值的或值得追求的结果。本文的观点是,如果我们承认社会是价值多元的、各种价值是社会依赖的,彼此之间相互竞争又不可通约,工具主义和菲尼斯诉诸客观价值的权威理论就难以成立。主张存在服从法律的一般性的道德义务,反而会削弱对权威的反思和法律在变化着的社会形式中拥有权威的能力。
其中一个最重要的、也是他们争论最激烈的问题是,拉兹否定存在服从法律的一般义务,而菲尼斯主张存在服从法律的一般性的、尽管是可推翻的道德义务。[79]拉兹与韦伯一样把权威看作是人类社会的经验现象。
两者之间的区别是,前者相信自己做出了最佳实践判断,但实际上没有。三、菲尼斯论权威、共同善与实践理性 拉兹和菲尼斯是当代英美法理学界对权威问题作出重要论述的学者。
第一,政府权威必须要拥有上述政府权力。菲尼斯对服从法律的道德义务的推理结构的分析清楚地表明,法律如此规定这一事实不能产生服从法律的道德义务。
Copyright (c) 2018-现在 XML地图html地图 All Rights Reserved. 与此同时,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亚洲研究中心的马丁·雅克认为:事实上,中国经历了巨大的政治改革。SMS接码-实卡接码平台 企业网站源码 pbootcms教程 八戒站长 空间域名 海纳吧 三合一建站 多城市分站1